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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不补行吗?新公司法定了

作者:点击:165 发布时间:2024-03-11

作者:席芮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十四届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该法规定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的修订强调了对公司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规范,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修订还旨在进一步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激励企业家精神,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新修订条款包括: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公司法新修订条款之前,先了解什么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不补行吗?新公司法定了 

 

    股东什么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公司债权人,公司客户的利益等,为了维护民商市场的合法守信原则,法律严令禁止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抽逃出资”不仅简单地指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下列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通过虚构买卖合同,借款协议等建立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将出资转出、在财务报表上虚构利润进行分配,或者虚构支出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不补行吗?新公司法定了

    股东“抽逃出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 罚款

面临行政罚款。依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赔偿

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坐牢

抽逃出资数据巨大,后果严重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不补行吗?新公司法定了 

“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有公司股东意图通过转让股权达到逃避抽逃出资带来的法律责任,是否可行呢?股东抽逃的出资如果未能返还或补缴,即使通过卖掉、出让或转让股权等方式,依然无法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并且股权受让人或新股东还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解读:

(一)新股东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该股权受让人属于善意。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之后的行为,公司已经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负有禁止和管理的责任,因此该股权无法进行合法转让。如果股权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在这种情境下,新股东为善意受让人,公司、股东、其他负责人承担非法转让股权的责任,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或没有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该股权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在法律实践中,有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将股权转让于亲属或恋人,且受让人也未出价或未以合理价格购买,则协助原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较为显现,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或新股东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和债权人要求该股东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作为“协助者”的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受让的新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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