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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以为“假离婚”是无效的!

作者:点击:179 发布时间:2023-12-08

1、千万别以为“假离婚”是无效的!

由于房产的限购政策,这几年通过“假离婚”方式购买二套房的家庭很多,但是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这个说法的,从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之后,在民政局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就生效了,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这份协议不存在被撤销的可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每一个签字负责。当然,我们可以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或者在该房产上设定居住权并且进行登记。

 

2、“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签不得!

“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看上去很明确,即各自名下的财产就是自己的,没有争议,但就是因为太明确了,反而容易遗留后患。比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情况并不了解,如果离婚后,发现另一方还隐匿了其它财产,本来还可以起诉分割,但是有了这条,想起诉就难了。除非能够证明当时存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否则这个条款是不能被推翻的。所以在《离婚协议》里应当逐一列明每一项财产的归属,并且约定双方无隐瞒、隐匿财产,如有转移、隐匿的,转移、隐匿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

 

3、《离婚协议》可别忘了解决户口迁出问题!

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忘了约定户口迁出的问题,户口迁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也属于一个难点,比如离婚后女方仍然在男方的家庭户口本中,也拒绝迁出,但根据现行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都不会受理以户口迁出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派出所也不会要求女方强制迁出,所以这就会给男方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另一方应该及时将户口迁出,并且约定违约责任,比如约定在限定的时间内不办理迁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4、《离婚协议》可不是签了就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和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也就是说,即使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但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5、想让老公“净身出户”,只有这一种方式!

很多人都想着让老公签订《忠诚协议》来约定一旦老公出轨就可以要求净身出户,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那么让老公净身出户就只有这个方式,就是签订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因为《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在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的时候,切忌不要写如果一方出轨,则需要给另一方多少钱这种话。只需要很客观的写好二人的哪些财产归一方所有,哪些归另一方所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