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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柯带娣律师胜诉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作者:点击:163 发布时间:2023-12-09

近日,贺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案历时一年多,在柯带娣律师坚持不懈,克服重重困难的调查取证下,在庭审期间拒理力争的辩护下,经过两审判决终以我方胜诉告终。

 

案件情况

贺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杨某、邓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2020 年 8 月 14 日,一审原告向一审被告杨某转账5万元,备注转账。2020 年 9 月 7 日,被告邓某向被告杨某转账10万元,转账用途邓某投资款。三人口头约定对案外人深圳市灵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阳小减”项目进行合伙,被告杨某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占 60%、被告邓某追加 10 万元由 20%成为 30%、被告杨某出资 10 万元占 10%。2022 年 3 月 23 日,原告以其与两被告于 2020 年 8 月口头商定合伙投资 100 万元经营“阳小减”项目,被告杨某应出资 60 万元占股 60%、被告邓某应出资 30 万元占股 30%、原告应出资 10 万元占股 10%,后被告杨某未实际出资、被告邓某仅出资 10 万元、原告实际出资 115897.39 元,三人于2021 年 1 月决定解除合伙项目,在“董事群”中确认原告应承担亏损 4621.2 元等理由,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111276.19 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4601.04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转账 12900

元是原告成为该项目的代理商费用,已拿走货,该款并非股

金;原告垫资 52997.39 元,其中 5 万元为入股投资款、

2719.39 元不在报销范围、确认报销 278 元;原告是先成为

12900 元的代理商,后投资 10 万元成为 10%的股东;被告邓

凌某也是由原 20%的股东追加 10 万元成为 30%的股东。原告是在公司亏损经营,不愿再次投资的情况下,自动离开公司的,

并不存在退还 111276.19 元投资款的事情。公司自 2020 年 8 月经营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共亏损 46212 元,原告应承担债务 4621.2 元,原告至今该款未付。原告还有销售公司产品所得收入未交给公司,按股东成本出货价共 19588 元,按当时 4.3 折一盒折算成公司收入为 30368.48 元未给公司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能否退伙;二、双方是否完成结算;三、两上诉人应返还的投资款金额。

经过调查取证和法院激烈庭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出资 10 万元,后经清算应承担 21329 元,

按两被告各自承担比例,故被告杨某应向原告返还款项 47202.6 元【(10 万元-21329 元)×60%】、被告邓某应向原 告返还款项 23601.3 元【(10 万元-21329 元)×30%】。对两被告确认报销的 278 元,应予返还。对原告请求返还款项金额与本院支持的差额部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判决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