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啤酒厂工人原料仓小便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近日,一则关于员工在青岛啤酒原料仓库小便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担忧。柯律师认为不管员工在原料仓还是货车车厢小便,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保护工作环境,不得破坏、污染或损害公司的财产。在此事件中,工人破坏了公司的原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员工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1. 经济赔偿:工人应当对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啤酒质量的损失、公司声誉的损失、销售和市场的影响等。
2. 行政处罚:根据《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环保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开除等。
3. 刑事责任:如果该工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如故意破坏财物等,则可能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冲突,怎么认定呢?
在现实中我们会发现有些企业的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冲突,那终怎么认定合同内容的有效呢?
(1)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虽然在内容上与劳动合同上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2)如果录用通知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录用通知中的约定,此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如果录用通知书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时,例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了支付劳动者技术津贴、奖金的数额,但未明确给予津贴、奖金的条件,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也未就技术津贴、奖金的发放条件与劳动者进行再次明确约定,司法机关终会以录用通知书作为证据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3、 企业是先发《录用通知书》还是先安排员工体检呢?
企业在聘用员工时,一般会安排员工体检, 企业是先发《录用通知书》还是先安排员工体检呢?由于员工体检时可能查出某些疾病,所以先发《录用通知书》再进行体检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柯律师建议企业先安排员工体检再发送《录用通知书》,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对于类似于制造型企业的人员流动性强的行业,为了降低企业的招聘成本,可与员工约定先由员工自行垫付体检费用,待入职满1个月(或试用期通过)后再由公司报销。
4、入职后发现员工提供的是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办?
现如今公司入职的门槛越来越高,有些员工为了获得心仪的工作岗位,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入职后,公司才发现,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办呢?柯律师在此为大家支两招,,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注意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学历,并留存好当时的招聘广告,证明岗位要求的学历。第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